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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
关于剧毒物品管理的规定
一、 广大师生员工均应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依法管好、用好剧毒物品,防止因工作疏漏发生事故,严防不法分子破坏活动。
二、 剧毒物品的界定:剧毒物品的界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7-93、GA58-93所列的A级,B级剧毒物品种类以及今后国家颁布的新种类为准。
三、 剧毒物品的采购需由实验室(教研室)主任或课题组长提出,院(系)主管负责人签字,报校保卫部负责人批准,持校保卫部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剧毒物品使用购买证或临时采购证,尔后到经售商店或指定单位购买。
四、 剧毒物品的提取、运输应使用专车,两人护送。运输过程应采取严密措施,防爆、防火、防盗、防中毒和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五、 剧毒物品的储存与保管
(一)

化学试剂库

1、化学试剂库要设专门房间储存剧毒物品。剧毒物品均应保存在保险柜或铁皮柜中,并应有明显“剧毒”标志,性质相抵触的剧毒物品不能同柜存放在一起。具有腐蚀性或需低温保存的剧毒物品需单独存放。
2、设专人保管、专人发放、建立专门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3、对剧毒物品保存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尤其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散发毒气的剧毒物品更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

其他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

1、凡使用剧毒物品的院、系及院、系所属单位均应有一名同志负责剧毒物品管理工作,了解、掌握本单位人员使用剧毒物品情况。
2、对于适合集中管理的剧毒物品,单位应采用专人,专柜(保险柜或铁皮柜)集中管理,建立领取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3、难于集中管理的剧毒物品如有腐蚀性、需低温保存、由剧毒物品配制的溶液等,单位剧毒物品管理负责人可派专人或指定使用者管理,存放柜子必须加锁,确保安全。
4、对分散保管的剧毒物品必须经常检查盘点,做到心中有数。剧毒物品保管使用人如因出国(3个月以上)、工作调动、离退休、学生毕业等均应故好清理、移交工作。

六、

剧毒物品的领取与使用

1、 化学院各单位到化学试剂库领取剧毒物品时,应该填写申请表,经本院主管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控制使用量,然后必须由两位使用者自带包装到试剂库领取。
2、 本校有关院、系人员到化学试剂库领取剧毒物品时,需经校保卫部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校外单位求援剧毒物品时,需持单位保卫部门介绍信信到公安局审批,经校保卫部同意后方可领取。领取时均要有两人共同提货。
3、 剧毒物品严禁私自出售、转让或赠送他人。。
4、 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有安全管理规定,对有关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
5、 进行剧毒物品实验,必须有两人以上方可进行,要做好防护,防止中毒。
6、 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的工具,实验后剩余剧毒物品、溶液及科研合成的剧毒物品等必须进行解毒处理或销毁或办理退库手续,妥善管理,不得乱扔、乱放、乱埋,严禁倒入下水管理
七、 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要建立用量登记、注销制度,每年第一季度清理并填写“剧毒物品登记表”一次,报校保卫部安全科备查。
八、 凡违反本规定,视其情节对责任人进行校纪处理,并对个人罚款200--500元,对单位罚款1000--5000元。
九、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十、 本规定经1997年9月5日第38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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