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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验中心
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处理办法
    本中心执行《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并结合实验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损坏或丢失的,原则上应赔偿:
1. 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或实验器材至损;
3.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保管不当;
二、 发生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
1. 低值仪器设备或器材的损坏丢失,由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协助中心主任处理赔偿。当损失量较大、情节严重时,应通过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2. 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由责任人和中心主任协助院仪器管理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3.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器材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主管副院长负责调查、核实,并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4. 对低值仪器设备或器材中的两用物品的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5. 一般仪器设备损失的零配件,按其现值计算损失;局部损坏的计算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性能显著下降,按其质量降低的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6.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人共同负责时,应分担赔偿。
7. 对于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嫁祸于人、态度恶劣的;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赔偿外,酌情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三、 赔偿款项用于维修及补充设备器材,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和帐务手续。
四、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器材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帐、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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